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4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創衍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訴,應受另業已確定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且聲請人訴訟之目的已達成,並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違法,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保障人民有訴訟自由權,侵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將確定終局判決宣告違法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創衍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