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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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7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程○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國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判決之結果,有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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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國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判決之結果,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又該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七六八號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併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國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判決之結果,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該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七六八號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有關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卻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有關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所指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見解歧異,尚非該判決「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至於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認為:「關於『拖吊行為』之行為,學界見解並不一致,然通說認為乃係執行行為,…應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行政爭訟程序」、「再審被告雖自行撤銷前述舉發及移送行為,但後述拖吊行為並無經過再審原告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確認訴訟),而確認其違法性之情事存在。則…民事法院自有審查該拖吊行為是否合法之權限」、「前開舉發機關之自我審查撤銷程序,尚難認該行政處分已符合其有效或違法與否,業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事」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七六八號裁定認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係就民刑事訴訟涉及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由行政法院先為審判,自以先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之見解,究竟如何發生歧異?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程○賓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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