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有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押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20號及再微字第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436條之3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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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押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20號及再微字第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436條之3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押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20號及再微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36條之3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系爭規定一並未規定法院有停止訴訟程序之義務,限制人民刑事訴訟之權利;系爭規定二限制人民提起再審訴訟之權利,均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於聲請書中稱已死亡之確定終局判決當事人為聲請人之父,惟聲請人並未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確定終局判決當事人已死亡,且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縱確定終局判決當事人已死亡且聲請人得以繼承人身分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惟核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一、二部分,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其餘所陳,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鄭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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