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9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元、黃○治、袁○瑋、張○銘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適用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就中國農民銀行與臺灣土地銀行為私法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有違,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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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適用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就中國農民銀行與臺灣土地銀行為私法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有違,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適用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六一號裁定就中國農民銀行與臺灣土地銀行為私法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有違,併請統一解釋。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二次、第一三二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僅泛指前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有誤,並未具體指明該給與表究竟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又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最高法院五十一年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表示公營銀行具有當事人能力,其分支機構得起訴請求保護私權之主張,所涉法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與前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非相同,並無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袁○元、黃○治、袁○瑋、張○銘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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