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6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玲、廖○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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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對於公用地役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與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一號判決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提起民事訴訟,最終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且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對於公用地役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與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及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一號判決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諸判決亦均未適用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自不生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聲請要件均有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吳○玲、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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