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2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祺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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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履行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號等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法院准為訴之追加變更,不得聲明不服,而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項規定卻許聲明訴之追加變更之原告,可於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後10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顯然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祺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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