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6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基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3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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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3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不得上訴,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遭不法侵害,且未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等情。2、系爭解釋雖提及系爭規定之上訴利益限制係立法者之立法形成空間,然在當事人之基本權遭受法院審判行為侵害之情形,憲法是否仍不要求一個審查該裁判的訴訟機制,不能無疑,是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確定終局判決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楊基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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