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5 月 04 日

案由

900159010881021815436

主文

88 10 2 181 5 92 6 11 16 3090015

理由

1 8687325退865181502 8632516592236933189313393 86881028907490928831059090015835181592611908990109010900154 164365 6 7 5127847958 169 10 1711028611 111149012 13 14 16使418653742752915 16 18117 18 1619 120 使1621 222 23 8015215511174201624 1625 122371226 27 1628 309001529 30 31 420162371232                    

原分案號

10846

聲請人

主筆大法官記載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判決爭點: 軍審法僅許被告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於高等法院,不及於「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違反現役軍人受憲法§16保障之訴訟權?(合憲) (主文) 一、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尚難謂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 同一事實是否成立犯罪,客觀而言,不可能既成立又不成立,致有罪、無罪兩歧併立。若主要之證據相同,竟生普通法院與軍事法院判決犯罪事實認定歧異,致共同正犯分別受無罪、有罪之判決確定者,本與事物本質不符,而非一般國民法感情所能接受。 共同正犯之數人分別繫屬於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判,就同一犯罪事實有無,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其主要之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之受判決人,自得以此為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相關法律未賦予受軍事法院有罪判決之受判決人,得據此理由聲請再審,侵害軍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法院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之要求,尚有未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