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88號
112年審裁字第128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46號
- 聲請人
- 城維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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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遺留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系爭土地之地價稅課徵係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核課處分認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下稱系爭函令),認不得以聲請人之應繼分(即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而課徵地價稅,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420號、第451號、第565號、第597號、第745號、第798號解釋所揭示之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46號
聲請人
城維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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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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