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0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69條但書、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69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地政機關免依系爭規定一前段執行更正登記之意旨辦理更正,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15年,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及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符;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9號
聲請人
陳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