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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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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22號

112年審裁字第122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67號聲請人 彭雲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67號
聲請人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依其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僅屬檢察官之職權不作為妥當與否之問題,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爭議,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為由,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前開規定,應不受理其聲請。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67號

聲請人

彭雲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