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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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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40號

112年審裁字第114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07號聲請人 何永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07號
聲請人
何永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聲請人其他上訴部分(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中華民國67年10月23日(67)北市地測督字第8055號函訂頒之「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改進要點」(下稱改進要點,已於89年7月13日廢止)就土地界址不明顯,難以明確指界時,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之調查員應進行協助指界部分,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意旨。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改進要點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之調查員應進行協助指界部分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07號

聲請人

何永貴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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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1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