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
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0號
- 聲請人
- 王榮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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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次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均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0號
聲請人
王榮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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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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