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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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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78號

112年審裁字第107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7號聲請人 彭宥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7號
聲請人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聲請與另案合併審判,為無必要性或無合併審判之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則認對於聲請人合併審判之聲請已無從審酌。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第80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爰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本應於提出聲請前為必要之準備,且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於聲請書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或僅稱理由容後補陳,或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云云,為避免聲請人不當利用補正制度,藉以規避本法所定聲請期間之限制,爰於本項明定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僅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憲,而未具體敘明違憲之理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系爭判決一就聲請人合併審判之聲請,已敘明何以無必要或實益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而聲請人向第三審所為合併審判之聲請亦已無從審酌等由,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5(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其於原因案件訴訟程序中,所為合併審判之聲請,遭系爭判決一、二否准一事,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判決一、二違憲,尚難謂對系爭判決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7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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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7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08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