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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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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聲請人 崔重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聲請人
崔重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違憲見解,又認涉及刑事案件之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須待刑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7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聲請人

崔重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