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崔重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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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違憲見解,又認涉及刑事案件之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須待刑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7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聲請人
崔重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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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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