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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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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30號

112年審裁字第103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2號聲請人 許朱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2號
聲請人
許朱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許聲請人脫離土地共有關係,致聲請人須另行協議或起訴分割共有土地,且未就法院所囑託鑑定之一人事務所,說明其性質為機關或團體,即豁免鑑定人之具結義務,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判依個案情形,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裁量有所指摘,尚難認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2號

聲請人

許朱賢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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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