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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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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04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2號聲請人 蘇上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蘇上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人民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蘇上瑀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