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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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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26號

112年審裁字第102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3號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囑託解散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囑託解散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非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32條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已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廢止)第17點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系爭裁定亦因錯誤適用系爭規定,而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因囑託解散登記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登記處所為駁回其聲請註銷解散登記之處分(110年8月5日106年度法登他字第1187號處分)聲明異議,經同院110年度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以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同院110年度抗字第33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認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就本件原因事件應否適用系爭規定,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均違憲,尚難謂對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0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