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23號
112年審裁字第92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主張原因案件女性相對人係謊稱聲請人作為男性對其有性騷擾行為,因而受有人格權損害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拒絕調查聲請人於該案中調查其他證據之聲請,僅基於以相對人證述為唯一依據而無其他非供述證據之聲請人有罪刑事確定判決,即認定聲請人對原因案件相對人確有性騷擾,顯已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並侵害聲請人作為同性戀者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戀愛傾向人格自由發展權利。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見解,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11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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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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