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8號
- 聲請人
-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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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9條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9條第1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許志雄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8號
聲請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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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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