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50號
112年審裁字第95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8號
- 聲請人
- 甲、乙、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之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法院事實認定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8號
聲請人
甲、乙、丙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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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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