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35號
112年審裁字第93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1號
- 聲請人
- 高美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聲請人誤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下稱系爭規定),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以原告對被告之求償金額為訴訟標的基礎,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張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所負擔之訴訟費用不合理,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屬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1號
聲請人
高美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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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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