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15號
112年憲裁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9號
- 聲請人
- 甲OO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肯認聲請人與其前夫間之調解筆錄第4條及第5條以聲請人之父撤回對其前夫之告訴為內容屬有效、未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條款之判決見解,顯已實質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其父之訴訟權,而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若所聲請之案件不具有憲法重要性,屬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以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因聲請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其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憲法上之違誤以致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難謂有憲法重要性,爰依前揭規定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9號
聲請人
甲OO
意見書與附件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黃瑞明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虹霞、詹森林
官方 PDF 全文 ↗詹森林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虹霞、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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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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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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