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憲裁字第15號

112年憲裁字第1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9號聲請人 甲OO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9號
聲請人
甲OO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肯認聲請人與其前夫間之調解筆錄第4條及第5條以聲請人之父撤回對其前夫之告訴為內容屬有效、未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條款之判決見解,顯已實質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其父之訴訟權,而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若所聲請之案件不具有憲法重要性,屬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以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因聲請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其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憲法上之違誤以致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難謂有憲法重要性,爰依前揭規定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9號

聲請人

甲OO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