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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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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89號

112年審裁字第88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0號聲請人 郭德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0號
聲請人
郭德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0年執更字241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683號(聲請人誤植為上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惟查,聲請人於111年7月2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0號

聲請人

郭德章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