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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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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59號

112年審裁字第75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7號聲請人 陳佳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7號
聲請人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規定。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7號

聲請人

陳佳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5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