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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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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40號

112年審裁字第74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8號聲請人 戴立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8號
聲請人
戴立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95號裁定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8號

聲請人

戴立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