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39號
112年審裁字第73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55號
- 聲請人
- 王銓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不予採計」(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概括授權範疇、法院為判斷時,忽略及誤解法律以及本次年金改革不予採取中少將補足退除給與差額,是否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等,並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80條等規定有相牴觸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以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牴觸憲法何一條文或原理原則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55號
聲請人
王銓鑫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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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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