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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35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42號
聲請人
方順成

案由

為竊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聲請關於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等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認1.系爭規定一未規定,法院應於定應執行刑前進行辯論,顯然剝奪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有違憲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2.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判例僅規範,二裁判以上之數罪,其應執行刑之上下限為何,卻未規範定應執行刑時,刑度高低之判斷依據,如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等,有違憲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42號

聲請人

方順成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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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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