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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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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09號

112年審裁字第70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10號聲請人 吳永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10號
聲請人
吳永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02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性騷擾」之解釋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2項中「調查報告」之行政行為定性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另就前開裁判所適用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6條、第23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人性尊嚴、名譽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工作權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法庭審查庭認人民所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0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查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10號

聲請人

吳永裕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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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