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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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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687號

112年審裁字第68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3號聲請人 袁秉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3號
聲請人
袁秉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98號裁定及聲明疑義、竊盜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覆議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98號裁定及聲明疑義、竊盜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覆議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2(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同院111年度抗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刑法第321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將聲請人行竊時所攜帶之工具認定為兇器,而符合系爭規定之加重構成要件,是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過度擴張法律解釋,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3(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制聲請人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71條及第17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覆議等語。

4二、關於系爭判決部分:

5(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6(二)經查:

71.聲請人曾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82.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1月16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112年1月12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9三、關於系爭裁定一部分:

10(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11(二)經查:

121.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132.系爭裁定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一對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與上揭規定要件不合。

14四、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

15(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16(二)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聲請憲法法庭覆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

17五、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9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3號

聲請人

袁秉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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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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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22 字 · 2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