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85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689號

112年審裁字第68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63號聲請人 王學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聲請人
王學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再審,惟基隆地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因受刑人身分受有拘束,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亦未依職權調取原判決,即以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是系爭裁定有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經查:聲請人對原判決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後,因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乃遭基隆地院112年1月1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再審聲請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而聲請人對再審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聲請人就該再審聲請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逕持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聲請人曾就基隆地院110年度基簡字第446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編為基隆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2號案,惟聲請人嗣於該案審理中之111年6月28日撤回上訴,是該案並無聲請人所指稱之原判決,則審理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之法院自無從依職權調取原判決,併此敘明。

4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聲請人

王學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