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54號
112年審裁字第65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等間請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不當援用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據此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故司法院有必要闡釋系爭規定之正確意義,以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惟該案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8號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該裁定當屬無效,故重新提出本件聲請。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主張其聲請符合受理要件、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08號裁定未就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如何遭受侵害進行調查等,核屬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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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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