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41號
112年審裁字第134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是系爭裁定應為確定終局裁定。惟其屬認上訴不合法之程序裁定,是本件聲請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應併予審酌。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08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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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4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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