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2號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及110年度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號裁定,認聲請為不合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