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4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6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2號聲請人 廖麗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6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及110年度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號裁定,認聲請為不合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2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