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46號
112年審裁字第154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沈全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擅自為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未據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44號
聲請人
沈全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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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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