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1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569號

112年審裁字第156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6號聲請人 張鐵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6號
聲請人
張鐵雄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下稱系爭規定),限縮「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之適用範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由選擇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86號

聲請人

張鐵雄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5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