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84號
112年審裁字第158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6號
- 聲請人
-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等,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年度台聲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侵害其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第92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有何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6號
聲請人
廖文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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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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