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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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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聲請人 李佩珍等5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聲請人
李佩珍等5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聲請人

李佩珍等5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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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