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聲請人
李佩珍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