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李佩珍等5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7號
聲請人
李佩珍等5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6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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