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退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2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第5條第1項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二、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系爭規定三要求志願申請退伍之申請人應先填具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後始受理其申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三)系爭規定二以「軍醫官科」及「非軍醫官科」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並就前者以「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作為應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違反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禁止恣意原則。(四)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片面更易行政契約及招生簡章所無之契約約款暨行為義務,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五)系爭規定二就申請志願提前退伍之「軍醫官科」以「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作為應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違反比例原則。(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上開規定而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三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僅係主張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而屬違憲,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39號
聲請人
楊大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