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2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憲裁字第127號
112年憲裁字第12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09年度憲二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鄭安家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於109年4月6日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原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本件聲請原經109年10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5776次會議議決受理在案。
¶6(三)惟受理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刑事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刑事判決,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刑事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判,並另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案。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刑事判決已失效,而非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7(四)另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是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併此敘明。
¶8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0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118號
聲請人
鄭安家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1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