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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24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549號
聲請人
高宏銘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關於累犯部分(系爭判決附表一編號1、6、7○1)不得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提出本件聲請書狀,憲法法庭係於111年7月18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549號

聲請人

高宏銘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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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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