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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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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24號

112年憲裁字第12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549號聲請人 高宏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549號
聲請人
高宏銘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關於累犯部分(系爭判決附表一編號1、6、7○1)不得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提出本件聲請書狀,憲法法庭係於111年7月18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549號

聲請人

高宏銘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32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2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