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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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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861號

112年審裁字第186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83號聲請人 陳蔡秀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83號
聲請人
陳蔡秀錦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112年度台聲字第693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451條及第478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關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

4聲請意旨徒執聲請人主觀之見解,指此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其訴訟權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此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5四、關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

6此部分聲請意旨雖指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訴訟權,惟查此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執為此部分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

7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9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83號

聲請人

陳蔡秀錦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8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0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