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112年度台聲字第693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451條及第478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關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 聲請意旨徒執聲請人主觀之見解,指此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其訴訟權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此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關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 此部分聲請意旨雖指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訴訟權,惟查此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執為此部分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83號
聲請人
陳蔡秀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