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18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林于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控訴原則及憲法第16條防禦權與辯護權等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告訴人陷於錯誤之原因認定與起訴書記載有所不同,及依卷存證據尚不能證明聲請人有施用詐術云云,核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5號
聲請人
林于盛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