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20號
112年審裁字第192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7號
- 聲請人
- 高杰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監執行期間,人格已有正向發展,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保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仍裁定聲請人應進行強制治療,有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依據監所對收容人所為之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鑑定,說明聲請人有高再犯危險,其主張已悛悔云云為無理由,不足採信。聲請意旨徒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4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7號
聲請人
高杰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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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2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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