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
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李莉莉、李志強、李志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肯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在地上權成立目的尚存時,逕以判決終止聲請人之地上權,並以判決拆除聲請人所有之地上物,又未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45號
聲請人
李莉莉、李志強、李志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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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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