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26號
112年審裁字第192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99號
- 聲請人
- 洪信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法矯署復字第11201044730號復審決定書,有違憲疑…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法矯署復字第11201044730號復審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案,嗣法務部矯正署以6次未完成採尿為由,撤銷聲請人之假釋,卻未提及聲請人有到場報到並坦承吸食二級毒品、參與戒癮治療等,亦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嚴重違背司法救濟程序,有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無特別考量必要之個案,使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而言尚非必要,是不能僅依聲請人施用毒品而撤銷假釋。聲請人不服假釋被駁回之理由,乃就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法矯署復字第11201044730號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決定書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以聲請之系爭決定書並非裁判,依前揭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99號
聲請人
洪信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