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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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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

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9號聲請人 黃啓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9號
聲請人
黃啓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規定之時間效力範圍,將該案之租地建屋契約之期限,適用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下稱增訂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之規定,乃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經查:聲請人係原因案件所爭議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拍定人,因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建物所有人(下稱建物所有人)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乃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參照增訂規定之立法理由,認增訂規定增訂前成立之租地建屋契約,締約未逾20年,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存續期間,增訂規定已生效施行,除增訂規定之適用有侵害當事人之既得權,損害其信賴保護外,其契約期限約定之法效自應適用增訂規定,而原因案件建物所有人之前手係於79年3月10日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訂定租期30年之租地建屋契約,該契約雖係增訂規定施行前所訂立,但於增訂規定施行時,其締約尚未逾20年,仍在有效存續期間,應適用增訂規定,即租賃期限無20年之限制;暨另援引民法第426條之1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以建物所有人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由;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4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就業經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係屬增訂規定施行時,租地建屋契約關係仍在有效存續期間之個案租地建屋契約,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將新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情事,進而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逕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9號

聲請人

黃啓勝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4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