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45號
112年審裁字第194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林哲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刑事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1號
聲請人
林哲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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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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