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
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1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4號
- 聲請人
- 王錫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參酌書面資料,未具體調查聲請人之實際收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次查,系爭判決於105年6月2日即已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系爭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嗣經司法院大法官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44號
聲請人
王錫儀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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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9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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