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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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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60號

112年審裁字第196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44號聲請人 周經凱即池恩診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44號
聲請人
周經凱即池恩診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109年3月1日間,為與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保特約,提供醫事服務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爰健保署於101年9月13日以健保醫字第1010051715號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將包含外科專科在內之數科別所得請領之健保門診診察費加成9%,並溯及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而聲請人因地處東部偏鄉地區,對前開診療費得申請加成9%之消息,一無所知;嗣於108年4月間向健保署更正申報101年10月至107年7月間之診療加成費。健保署以聲請人請求給付之系爭加成費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否准之。聲請人不服,迭經行政爭訟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聲請人:(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其主張系爭規定應解釋為作業期間而非時效等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等之處。(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其主張系爭規定縱屬時效規定,時效之起算點應自人民可知悉時起算而非如系爭規定明文之「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起算等語,係對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有如何構成牴觸憲法平等權、明確性等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744號

聲請人

周經凱即池恩診所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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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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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